关于第36784004号“大瑶神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瑶神露 36784004

阅读:93478 2025-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瑶神露(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7日对第36784004号“大瑶神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56848号“大窑及图”商标、第23409763号“大窑及…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瑶神露(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7日对第36784004号“大瑶神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56848号“大窑及图”商标、第23409763号“大窑及图”商标、第23409540号“大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享有“大窑”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申请人“大窑”商标经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仍抢注与“大窑”近似度极高的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四、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具有主观恶意,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申请人官网信息;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申请人品牌图片及产品外包装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大窑”文字标识在汽水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大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汉字“大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大瑶神露”与申请人主张的“大窑”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虽然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36784004号“大瑶神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瑶神露 367840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76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