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5236号“BEKOOOL ACTIVE COOLING P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1198号“爱可特沃ACTIVE”商标、第3565215号“爱可特沃ACTIVE”商标、第15308424A号“ACTIVE MED”商标、第5066372号“清风ACTIV”商标、第5146334号“清风ACTIV”商标、国际注册第960571号“ACTIVE 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消毒剂”商品上的阻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阿尔迪集团”页面介绍;引证商标一、三档案信息及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兽医用制剂;驱虫用香;牙用光洁剂”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医药制剂;原料药;药草;医用樟脑油”商品上有效。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培养细菌用的溶剂;医用饲料添加剂;卫生栓;牙用光洁剂;驱虫用香”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原料药;中药成药;医药制剂”商品上有效。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医用糖果;膳食补充剂”商品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救急包;脱脂棉;外伤药用棉;医用胶带”商品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