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15480号“萌天才 MENGTIANC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萌天才 MENGTIANCAI 36615480

阅读:117132 2025-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市指云电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4日对第36615480号“萌天才 MENGTIANC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天才”商标在争议商…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市指云电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4日对第36615480号“萌天才 MENGTIANC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天才”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32905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技术许可协议等;2、品牌规划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及登记证书等;3、经销发票、实体店铺情况;4、“小天才”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5、荣誉证书;6、在先判决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针对引证商标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及公告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小猪查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非医用监控装置、眼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6日。2022年8月27日,争议商标转让给阜阳市指云电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所有,该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话等商品上,现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眼镜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萌天才”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眼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36615480号“萌天才 MENGTIANC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萌天才 MENGTIANCAI 366154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74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