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志凯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0日对第78855742号“Choobee Ok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知名度的第62464971号“CHOO”商标、第58110234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且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详见第78840006号无效宣告案件证据):
1、百度搜索“JIMMY CHOO”的结果、“JIMMY CHOO”品牌介绍材料;
2、媒体报告材料、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JIMMY CHOO”品牌检索报告;
3、“JIMMY CHOO”商标及其他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
4、产品图片、门店装潢照片、中国店铺列表;
5、租赁合同、产品发票、结算单、采购合同、海关进口报关单、销售产品统计报表;
6、宣传推广材料;
7、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登记信息;
8、在先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书等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申请注册,202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1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CHOO”,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