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MT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47230号“VITAL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85997号“V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0452号“唯她不辣 VITALB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97779号“VITAL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组合无特定含义,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且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相关裁判文书、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可翻译为“必要的技术”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普通日常描述性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