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洲乳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8920号“armor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3909号“装甲”商标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5095号“STERN WYWIOL GRUPPE INNOVATIVE INGREDIENTS及图”商标、第7301860号“富奥欣 FULLSAI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