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49906号“靓乐好太太LIANGLEHAOTAI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靓乐好太太LIANGLEHAOTAITAI 14549906

阅读:113263 2025-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金玲(原被申请人:山东爱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49906号“靓乐好太太LIANGLE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8204号决定,于…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金玲(原被申请人:山东爱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49906号“靓乐好太太LIANGLE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8204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5月29日至2024年0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厨房用抽油烟机;2.电炊具;3.个人用电风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灯;2.灯罩;3.照明器械及装置;4.电暖器;5.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6.水管龙头;7.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微信截图;2、物流托运单;3、产品及包装图片;4、网页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王靖国于2014年5月2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灯”等商品上。2022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转让至原被申请人名下;2025年2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厨房用抽油烟机;2.电炊具;3.个人用电风扇”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易于修改,取证过程未经公证,且无其他交易凭证予以佐证。证据2物流托运单无商品交易合同、发票等予以佐证,且显示原被申请人为收货人,不能证明单据上体现商品的市场流通情况。证据3图片自制性较强,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地点。证据4网页截图具有一定自制性,相关内容易于修改,取证过程未经公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厨房用抽油烟机;2.电炊具;3.个人用电风扇”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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