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约纳疗养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673612号“Gac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66703号“GAC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的案件审理当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0000170146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背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