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28310号“乌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乌堂 34528310

阅读:141040 2025-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乌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追逐奔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528310号“乌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583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乌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追逐奔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528310号“乌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583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5月29日至2024年0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调味品、面条”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面条;2.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咖啡;2.茶;3.糖;4.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5.蜂蜜;6.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7.谷类制品;8.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2、沙茶酱图片及销售订单记录。3、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4、餐厅招牌、店内装修、餐厅员工工作服、店内菜单照片。5、年含有“乌堂”的餐具、外卖袋的订购单。6、乌堂•沙茶面、乌堂•海鲜沙茶面店铺的营业流水信息。7、在抖音、大众点评、美团、饿了么等 app 上的店铺信息;8、门店位置信息。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面条;2.调味品”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中授权的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他人使用。证据2产品图片具有较强自制性,且显示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3日,晚于指定期间。证据3至8体现了乌堂•沙茶面等饭店的相关信息,仅表明相关主体提供了餐饮服务,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面条;2.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4528310号“乌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乌堂 345283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63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