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丰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337854号“丰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00587号、第382407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材料处理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金属加工”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材料处理信息”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