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斯塔拉移动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21762号“asT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151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化妆品研究”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172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5685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为检疫通关目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测和分析”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