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亚马逊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895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36814号商标、第13439411号商标、第78881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材料、宣传视频截图、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瓶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测绘仪器、维护和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测绘仪器、维护和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