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极地鹅 71600492

阅读:76490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谱拉歌世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楠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谱拉歌世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楠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600492号“极地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谱拉歌世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楠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谱拉歌世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楠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600492号“极地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地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非金属绳索;帐篷;包装用纺织品袋(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3592号“极帝鹅”商标,第5735244号“POLAR GOOSE”商标,第5350363号“POLAR GOOS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牛皮”、第25类“服装”、第26类“拉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00492号“极地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极地鹅 716004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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