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斐萃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香港宝莉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29637号“斐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2344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