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111673号“电塔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电塔牌 10111673

阅读:24346 2025-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狮子涂料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广东狮子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10111673号“电塔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

  申请人: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狮子涂料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广东狮子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10111673号“电塔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抢注商标,多次模仿他人具有较强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电视塔”是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继续核准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来源产生误认和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抢注商标权利人介绍;

  2、相关裁定文书;

  3、被申请人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4、被申请人被通告的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不近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图片;

  2、销售发票;

  3、购销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基本相同,并提交了企业信息、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佛山市南海一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火漆;木材涂料(油漆);油漆;银涂料;油漆稀释剂;天那水;磁漆;松节油(涂料稀释剂);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涂层(油漆)”。经核准,转让至广东狮子涂料有限公司,后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佛山狮子涂料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主张,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夸大宣传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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