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68041号“新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合生 68768041

阅读:154574 2025-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新合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8041号“新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49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

  申请人:北京新合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8041号“新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49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图片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现为健康咨询、美容服务、按摩、桑拿浴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理疗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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