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8873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1788738

阅读:131687 2025-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塘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1788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7927号“TVT”商标(…

  申请人: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塘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8日对第61788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7927号“TV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957603号“TV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在行业内已形成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属于天津企业,且都从事阀门制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必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导致市场混乱,形成不正当竞争。三、被申请人是有计划、有目的对引证商标进行复制和摹仿,有抄袭仿冒之嫌。被申请人属明显的恶意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有违诚信,在市场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环境,给申请人商标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引证商标一商标证书、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原商标持有人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介绍、荣誉资质;2、TVT品牌获得的荣誉资质;3、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为被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并且,该图形标志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版权登记,是被申请人知识产权的重要布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一、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争议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作品登记证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7日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水管阀;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金属焊条;运载工具用金属锁;金属铰链;金属包头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闸阀;金属喷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被申请人自2019年11月14日至今共申请注册了208件商标,其在全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塘阀”、“唐阀”、“塘沽阀门”、“塘沽塘阀”、“原塘沽阀门厂”、“百年塘沽”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个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及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闸阀、金属水管阀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属明显的恶意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有违诚信,在市场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环境”等的相关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全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塘阀”、“唐阀”、“塘沽阀门”、“塘沽塘阀”、“原塘沽阀门厂”、“百年塘沽”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个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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