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相思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5893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类第19356827号商标、第258164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承包协议、宣传页面、申请人所获荣誉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