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托定铂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薛素珍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4日对第57787642号“TOPK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根据在2023年8月14日1851期《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注册公告一予以受理,该争议商标经驳回复审再审于2024年12月20日重新于1914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并刊登了第1839期初步审定公告、第1851期商标注册公告一的无效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上述情形,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