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市元气谷睡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标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7911号“宝贝港湾BAOBEIGNAGW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91399号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