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万木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3831号“华养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9232号商标、第135094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