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慧诚企业管理(温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62916号“方标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12813号“方标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在“测量水平仪;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计数器;量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