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70568号“璐图LUT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璐图LUTU 14970568

阅读:66345 2025-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璐图(国际)香港服饰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向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合肥瑙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7361号《关于第14970568号“璐图LUT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

  申请人:璐图(国际)香港服饰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向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合肥瑙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87361号《关于第14970568号“璐图LUT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5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存在有效的商业使用。原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公证书体现了指定期间内微信聊天群关于鞋商品销售情况及商品图片的内容、淘宝店铺鞋商品的销售记录、抖音平台关于鞋商品销售情况,其中均体现有诉争商标。结合原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租赁合同、门店照片、检测报告、鞋区视频、产品订货单、物流运输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鞋”类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诉争商标在“鞋;靴”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基于原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新证据,被诉决定的部分认定结论有误,本院予以撤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考虑原申请人新提交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本院基于原申请人提交新证据而撤销被诉决定,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为宜。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复审商标于2023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璐图(国际)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其向我局提交了主体资格承继声明,愿意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我局将其列为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原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鞋;靴”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鞋;靴”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原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靴”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14970568号“璐图LUT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璐图LUTU 149705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3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