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900110号“中原精密ZhongYuan Jing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原精密ZhongYuan JingMi及图 76900110

阅读:122416 2025-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门峡中原精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00110号“中原精密ZhongYuan Jing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248279号、第64110874号、第16052656号、第313345…

  申请人:三门峡中原精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00110号“中原精密ZhongYuan Jing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248279号、第64110874号、第16052656号、第31334529号、第33181318号、第36380790号、第5621649号、第674347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微信公众号截图、媒体报道、产品手册、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原”,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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