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804645号“星芭莎 BTAR BAZA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星芭莎 BTAR BAZAAR及图 11804645

阅读:71937 2025-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04645号“星芭莎 BTAR BAZA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014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04645号“星芭莎 BTAR BAZA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014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话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且一直在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相同)

  1.授权书;

  2.门店照片;

  3.抖音合作协议书;

  4.订货合同、加工确认单、销售单、委托加工合同;

  5.销售情况;

  6.检验报告;

  7.产品照片、所获荣誉、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服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电话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门店照片、抖音合作协议、销售情况等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时间、被申请人有关主体名义等要素,综合被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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