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树华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扬
申请人因第37756995号“Queet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924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店面图片、产品图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装箱单及出口报关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油器、汽门与汽门座研磨机、摩托车用脚踏启动器、马达和引擎用汽缸、机器用耐摩擦垫”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在核定的商品项目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授权书、营业执照;2、租赁办公室的发票、经营场所照片;3、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及对应的装柜图片;4、进出口买卖协议;5、产品包装设计图;6、产品图片、宣传资料。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内燃机点火装置等商品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中的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广州浩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20日。证据3显示,广州浩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BIG DONFICA加纳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了摩托车链轮、空滤器总成、启动杆、摩托车曲轴、摩托车气缸、摩托车气门等商品,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有报关单、发票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因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