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萨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14373号“MMIRACLE 413 DISCOVER YOUR DUAL MIRA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44340号、第76878674号、第29872732号、第71142461号、第63947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已经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为已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