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尔蒙特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锦精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6日对第63867685号“帝门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56869号“帝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的一贯恶意,不具有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来源、质量的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网站信息、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的产品宣传信息;3、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4、申请人的货物销售信息;5、申请人的广告宣传信息;6、引证商标信息;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关联主体工商信息、有关商标介绍;8、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花生酱;黄油;果酱;腌制蔬菜;果肉;水果罐头;腌制浆果;水产罐头;速冻方便菜肴”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产罐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