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明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绿明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53348103号“绿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字号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企业所在地相距较远,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审理指南;百度搜索结果;企业公示信息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支架”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2021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的名义由上海毅匹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的名义又变更为上海绿明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无效宣告申请的审理范围应以当事人提出的具体理由为主。申请人在评审理由书中所提的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在先权利”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绿明”作为其字号中的显著标识部分,被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或领域内,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不能成立。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引证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