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907426号“杭厨冰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杭厨冰熊 40907426

阅读:102701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40907426号“杭厨冰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3254号“冰熊”商标、第3337188号…

  申请人: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40907426号“杭厨冰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3254号“冰熊”商标、第3337188号“冰熊”商标、第11276387号“冰熊”商标、第17006397号“冰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企业是“冰柜、制冷设备”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名下“冰熊”品牌于2009年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冰熊”是申请人推广多年的产品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企业关系说明;所获荣誉;产品实物图片及包装图片;相关报道;政府领导对申请人企业进行视察指导工作;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信息;在先裁判;申请人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图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销售单及微信转账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制冰机和设备”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冰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冰箱;冰柜;制冰机和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厨房炉灶(烘箱);油净化器;消毒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冰箱;冰柜;冰箱自动化霜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密切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使用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冰箱”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0907426号“杭厨冰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杭厨冰熊 409074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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