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芳桐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52670号“为心解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服务内容特点而精心打造的标识,为申请人所原创,整体重在体现的是申请人品牌核心价值观以及申请人对品牌经营上可以稳步发展的美好祝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案例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为心解渴”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