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合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36799号“哈市速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31209号“老哈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案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聘;职业介绍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由文字“哈市速聘”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员招聘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