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971129号“皮小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皮小轩 76971129

阅读:129428 2025-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聚彩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1129号“皮小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65909号“皮小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78895号“小皮”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济南聚彩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1129号“皮小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65909号“皮小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78895号“小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77896号“小皮 Little fredd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81811号“小皮 Little freddie挑剔的妈妈选小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200472号“小皮 Little fredd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396248号“小皮 Little fredd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396248A号“小皮 Little fredd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398771号“小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398771A号“小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9208051号“小皮 Little fredd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9314993号“小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5236943号“小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5257114号“小皮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510199号“皮小小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含义认知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不应在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三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查询情况截图、部分引证商标流程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于2023年7月14日被注销。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糖;食用淀粉;食盐;酱油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三均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与之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九、十四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九、十四核定使用的茶;面包;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三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十至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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