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089894号“吾悦商管wu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为“吾悦”系列商标的合法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00814号、第42642212号、第27996801号、第405110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注销,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该商标权利由他人承继,因此该商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可能性极低,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与引证商标三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所获荣誉、宣传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决定书、相关企业工商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吾悦wuYu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吾悦WUYUE”、“吾悦”、“WUYUE”、“娪悦”在文字构成、字形及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注销且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