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晓珍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9901号“印通黄金 jin tong huang 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广告、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剩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1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25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人放弃广告、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广告、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