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海洋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33960号“DC EXPORT 迪仕艾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67832号“DC 豆柴”商标、第40613436号“大蔡 DC WEDDING”商标、第61972862号“DC 大脑”商标、第7081012号“UDC”商标、第12935955号“DC及图”商标、第11433706号“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