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砚龙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1423号“龙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2406290号、第7230693号、第41441513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94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