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21423号“龙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冠 73921423

阅读:26577 2025-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砚龙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1423号“龙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2406290号、第7230693号、第41441513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

  申请人:杭州砚龙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21423号“龙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2406290号、第7230693号、第41441513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94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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