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海洋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5048号“DC EXPORT 迪仕艾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5402号“DC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3500号“帝呈 DC”商标、第10485383号“DC COMICS及图”商标、第20314204号“DC达承DACHENG”商标、第3608885号“DC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