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0787号“奕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73475号“奕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 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56705592号“奕程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故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外卖餐厅服务;自助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