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亚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8773号“gynol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73687号“gynolax”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