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保支付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2984号“披心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4472号“锦誉及图”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53336号图形商标、第32466140号图形商标、第58221259号“皓中富博及图”商标、第25901462A号图形商标、第64349077号“固得森科技及图”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