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5051号“长鑫存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49919号“长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第7919768号“长鑫贸易CHANG XIN TR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撤销,第60364865号“长鑫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第60382221号“长鑫集团CHANGXIN CHANGXIN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撤销决定及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