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艾瑞斯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24378号“R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4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制药加工工业机器;空气冷凝器;制矿泉水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