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市蛤蟆塘军粮供应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59861号“军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军禾”商标已获准注册,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陈列照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军禾”构成,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