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吉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31803号“泉阳泉优选 QUAN YANG QUAN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97979号“优选及图”商标、第25665956号“優选 MINISO”商标、第27930629号“依山庄园 依山及图”商标、第1402450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