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34881号“元味出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元味出品 19934881

阅读:55887 2025-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宗俊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象予乐予芙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4881号“元味出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300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宗俊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象予乐予芙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4881号“元味出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300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吴宗俊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9934881号第30类“元味出品”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9934881号第30类“元味出品”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成功注册以来,申请人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应商品上,并进行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中,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裁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提交了一张关于复审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档案页,从证据的角度看,单一的证据材料难以充分支撑申请人的复审请求,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是诚信合法的经营者,经过多年的诚信经营,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及成长。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是否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档案尚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具体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其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19934881号“元味出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元味出品 199348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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