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217137号“猫博士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猫博士及图 11217137

阅读:117986 2025-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锦江区永健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嘉兴优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京博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17137号“猫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2942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锦江区永健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嘉兴优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京博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17137号“猫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2942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京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发票、货物托运单、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家养宠物用笼子”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市场、互联网中未发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及商品的信息,也未发现有在电视广告、报纸、宣传单等宣传资料。且申请人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复审商标未办理许可备案手续,说明被申请人未在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也并未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提供的证据并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在指定“家养宠物用笼子”商品上连续不间断的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代加工合同(2021.1.1-2021.12.31)与发票;

  2、销售发票与产品运单;

  3、产品包装;

  4、京东和淘宝店铺上的使用情况;

  5、代加工合同(2022.1.1-2023.12.31)与发票;

  6、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1类“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12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6日至2023年12月05日期间是否在“家养宠物用笼子”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2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委托平乡县万浩日杂用品厂加工生产了捕鼠笼商品,并将相关商品进行销售。产品图片虽为自制证据,但产品标签上显示有“猫博士笼”,具有一定使用意图。综上考虑,上述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笼子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该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笼子”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养宠物用笼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11217137号“猫博士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猫博士及图 112171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8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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