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万瑜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46746号“龙洞沟清水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向的含义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混淆,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人还进行了相关“非遗”申请,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龙洞沟”,使用在“备办宴席;餐馆;餐厅;快餐馆;饭店;提供临时住宿”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清水鱼”,使用在“备办宴席;餐馆;餐厅;快餐馆;饭店;提供临时住宿”以外的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