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26837号“蓝心大模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7910号、第38637109号、第11635136号、第16585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将通过转让归入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深圳市崇云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