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达易通数字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64395号“欣达易通XIN DA YI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517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和商标独特含义上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照片;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2日